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469038号“乐速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973号
申请人: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9038号“乐速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99659号“乐速021及图”商标、第13799831号“乐速02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3799745号“乐速020及图”商标、第13799703号“乐速01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观光旅游等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