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8898768号“泰匠素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987号
申请人:黄蓬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98768号“泰匠素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54656号“泰匠素茶”商标、第28420652号“素匠泰茶PRIMES THAI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在咖啡馆;自助餐厅;茶馆;自助餐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餐厅;养老院服务上予以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