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新氧 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585934号“新氧 肤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638号

       

      申请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5934号“新氧 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02974号“新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34757014号“13新氧家IYA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且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89927号“U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438790A号“1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