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一品硒都 农产品美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254401号“一品硒都 农产品美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32号

       

      申请人:安徽硒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54401号“一品硒都 农产品美食NONGCHANPIN MEI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的含义,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产生误认。并且,申请人已投入了大量的宣传。类似含有“硒”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宣传投入情况;微信服务合同;广告宣传、包装设计印刷发票和收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一品硒都 农产品美食NONGCHANPIN MEISHI及图”,该标识中含“硒”,用在“调味酱”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