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8783983号“融RONG Z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147号
申请人:上海融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83983号“融RONG 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而成,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9513号“融融RRong及图”商标、第19165957号“融 电融WWW.DR.TT及图”商标、第25734180号“融自”商标、第21301958号“融会所RONG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经异议决定在建筑施工监督、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电梯安装和修理、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防锈等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设计,可识别为“融RONGZI”,其与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之“融”、与引证商标四文字“融会所”均含有显著文字“融”,与引证商标三“融自RONGZI”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防锈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防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