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0884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632号
申请人:国威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84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374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625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12038号“GAO 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198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泵(机器)、气动传送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升降设备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离心泵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泵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图形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