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苏燕 SuY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095724号“苏燕 SuY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541号

       

      申请人:苏州云之燕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5724号“苏燕 Su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20566832号“苏燕云商金服”商标、第35938429号“SUYAN T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正在驳回复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电子商务平台网页截图、引证商标二状态打印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复审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