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CHITO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204776号“CHITO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401号

       

      申请人:千年生物科技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正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4776号“CHITO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44818号“七若滋 CHIRO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非常见英文词汇,普通消费者不会将其识别为“壳糖”,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显示商品原料等特点。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新英汉词典》、《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等词典中查询“CHITOSE”词条的信息、谷歌、必应在线翻译软件中查询“CHITOSE”的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HITOSE”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CHIROSE”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CHITOSE”可译为“壳糖”,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新鲜蔬菜等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