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99799号“普尔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036号
申请人:杭州孟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兰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99799号“普尔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6847号“普尔PUER及图”商标、第5090035号“普尔PUER及图”商标、第5365156号“普尔PUERGE”商标、第5434449号“普尔PUER”商标、第6928787号“普尔PUER及图”商标、第21790165号“普尔PU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具有显著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及误认。引证商标三、四期满未续展。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喷枪、气体分离设备、喷漆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酿造机器”等其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酿造机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油漆喷枪、气体分离设备、喷漆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李泽然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