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全心医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451903号“全心医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935号

       

      申请人:东莞市全心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1903号“全心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74693号“全+医生”商标、第15505238号“全心 CHIUAN SHIN CS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现处于无效状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饮食营养指导、配镜服务”服务上已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康复中心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院、休养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