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24KARA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682788号“24KARA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586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爱梦悦服饰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2788号“24KARA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18803号“O二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第11849269号“24KARA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9428号“鑫新鑫KAR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01455号“24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375786号“2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774887号“24SY-ZE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693842号“HERBALIFE2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740877号“2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141990号“生活便民店LIVING CONVENIENT STORE2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且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九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四、九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至八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五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