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804318 - 商评字[2020]第0000079926号 - 申请人:上海龙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0431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926号

       

      申请人:上海龙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43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67548号“图形”商标、第9697326号“快播 Q及图”商标、第14910311A号“图形”商标、第37645769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现已无效,申请人主动放弃“寻求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已排除引证商标三产生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权利人已于2019年12月29日宣告破产清算,其并未将引证商标四转让至其他公司名或进行分割。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与申请人及趣头条有关的宣传使用证据;在先裁定文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中,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放弃“寻求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故我局在前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先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显著识别图形在外观、视觉效果上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四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