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434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383号
申请人:西藏永恒生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熠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34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使用在指定的医疗器械箱、电疗器械等商品上,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排除了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