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093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920号
申请人:上海龙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9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609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第9697399号“快播 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于2019年12月29日宣告破产清算,该公司并未申请将引证商标四转让至其他公司名下或分割。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与申请人及趣头条有关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卫星传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在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