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288996号“腾讯数字文创TG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964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8996号“腾讯数字文创TG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4520号“TGC”商标、第21332930号“TCC TOWN COUNTRY CLUB SINCE 2013”商标、第8383332号“TCC”商标、第8480644号“TCC”商标、第17841896号“太乙仙魔录 TCG”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本案涉及到申请人的商业秘密,请求不予公开本案决定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腾讯”、“TGA”有关的媒体宣传报道;“TGA”相关介绍;申请人2016-2018年全年及2019年前三季度业绩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TGC”,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且申请人提交的媒体宣传报道等证据并未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未构成裁定文书不予公开之情形,故申请人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