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爱在千百度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0108283号“爱在千百度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408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烟台中朗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3日对第30108283号“爱在千百度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百度”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其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8972187号“百度VR”商标、第28966394号“百度安全实验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复印件):1、“百度”驰名商标审批表;2、相关法院判决、决定书及裁定书;3、申请人2014年、2015年审计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在先申请了引证商标二、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作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一、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在先的引证商标二、三尚未初步审定,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由汉字“爱在千百度”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百度VR”、引证商标三“百度安全实验室”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虽然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经过使用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但鉴于争议商标“爱在千百度及图”与引证商标一“百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致误导相关公众,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影响等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