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HOME PROTECT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2486809号“HOME PROTECT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041号

       

      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86809号“HOME PROTE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5582号“PROTECTOR”商标、第17011332号“保护者”商标、第26852120号“保护者”商标、第13099068号“邦立得PROTECTOR及图”商标、第30315881号“PROTE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四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三、五权利人商谈商标共存事宜。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关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含义上相近,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门铃、视频监控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防盗报警器、耳塞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共存相关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