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964293号“微一案WEIYIAN.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899号
申请人:浙江微一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4293号“微一案WEIYIA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44010号“W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有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微一案weiyian.com及图”通常作为申请人的LOGO使用,来源于申请人的字号及品牌,具有合理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关于“WYA”的百度翻译查询;百度查询申请商标的查询结果;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列表及第16288315号“微一案”商标的商标信息;申请人微一案的介绍及官网;申请人微一案所获得企业荣誉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WYA及图”与引证商标“WYA”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