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青瓷富贵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024353号“青瓷富贵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060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4353号“青瓷富贵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938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表达含义、整体外观、呼叫方式、经营范围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青瓷”“洋河青瓷”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现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的不予注册决定;关系证明;驰名商标认定材料;年度报告;荣誉材料;销售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