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273769号“SI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064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73769号“S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16类商品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4509号、第5050993号、第141952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第35类、第36类、第37类、第39类、第40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第44类、第45类服务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9455号、第5685645号、第3943255号、第17572610号、第3398879号、第17572610号、第6809457号、第9943095号、第5050972号、第11209616号、第14760425号、第9749344号、第11124479号、第3589837号、第11209618号、第5685644号、第6086675号、第3942850号、第13543717号、第9391775号、第5002322号、第15366004号、第29024360号、第3944334号、第12469036号、第18003171号、第6809459号、第3944333号、第6011225号、第5050580号、第5050580号、第8490622号、第1120962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至三十六)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读音、图形设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6类商品与第35类、第36类、第37类、第39类、第40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第44类、第4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二十四、三十三、三十四自期满未申请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二十六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九、三十一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十九、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与申请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十八处于等待撤销复审中,引证商标三十二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色带;绘画材料;建筑模型;模型材料”复审商品与第39类“船只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第41类“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第43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至十八、二十至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至三十、三十二、三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会计”等其余复审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至十八、二十至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至三十、三十二、三十六核定使用的“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会计”等商品、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至十八、二十至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至三十、三十二、三十六在图形构成要素、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色带;绘画材料;建筑模型;模型材料”复审商品与第39类“船只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第41类“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第43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第35类、第36类、第37类、第39类、第40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第44类、第45类其余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