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ELLE MOISSA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8552506号“MICHELLE MOISSA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5169号重审第0000001565号

       

      申请人:上海摩萨克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85169号《关于第28552506号“MICHELLE MOISSA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83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2265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并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影响,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69期),该决定已生效。
      2、至我局复审时,第30559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626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3、国际注册第8170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核准转让予上海摩萨克服饰有限公司,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