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9037571 - 商评字[2019]第0000120943号重审第0000002023号 - 申请人:北京摩点会想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9037571号“云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0943号重审第0000002023号

       

      申请人:北京摩点会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20943号《关于第29037571号“云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98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0863号“养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属于情势变更情形,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1、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2、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书中还引证了第12103729号“养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云养”,因汉字自古有从右向左认读的习惯,故其亦可被认读为“养云”,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票务代理服务(娱乐)“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