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BOTTLED AT THE SOURCE FUENSANTA NATURAL SPRING WATER SINCE 1846-ASTURIAS SP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6964556号“BOTTLED AT THE

    SOURCE FUENSANTA NATURAL SPRING WATER SINCE 1846-ASTURIAS SP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17399号重审第0000001557号

       

      申请人:环球 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17399号《关于第26964556号“BOTTLED AT THE SOURCE FUENSANTA NATURAL SPRING WATER SINCE 1846-ASTURIAS SP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6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8161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结论。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中“SPAIN”所占整体比例较小,从整体对比来看,由于申请商标标识包含了图形及其他英文文字,足以与西班牙的国家名称“SPAIN”相区分,申请商标标识整体上与西班牙国家名称不相近似。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510492号“FUENSAN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整体与西班牙国家名称不相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玥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