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望京鸡火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127623号“望京鸡火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547号

       

      申请人:北京塞外小毛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7623号“望京鸡火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18973号“望京一号”商标、第21816516号“望京烤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