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46840号“nadu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25562号重审第0000001541号
申请人:VALINGE INNOVATION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25562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46840号“nadu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0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第8101334号“纳丹兰NAD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撤销注册,故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
1、第8101341号“纳丹兰NAD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01340号“纳丹兰NAD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28228号“蕾淑尔NAT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12860号“NATU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101334号“纳丹兰NAD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8586号、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7430号、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5648号、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5800号、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7428号决定撤销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2、第7360393号“NATURA 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32435号“NATU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nadura”与引证商标四的显示识别部分“NATURA”、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部分“NATUR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0类“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核定使用的第20类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分别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0类除“家具”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核定使用的第20类全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7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第27类全部复审商品及第20类“家具”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除“家具”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