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5406064号“链•未来成长计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8948号重审第0000001542号
申请人:贝壳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38948号《关于第25406064号“链•未来成长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8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不动产代理;经纪”服务上与第21050339号“链 车链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91001号“链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886244号“链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除“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不动产代理;经纪”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已转让给贝壳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链”,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链”相同,在文字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不动产代理;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第36类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除“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不动产代理;经纪”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第36类全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不动产代理;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