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0792944号“小米画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6007号重审第0000001990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36007号《关于第20792944号“小米画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98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43625号“小米烘焙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录像带制作;筹划聚会(娱乐)”服务上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服务上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原告明确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其余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申请商标“小米画报”为文字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被告驳回申请商标在培训、提供体育设施、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并无不当。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上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情形,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1、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撤销复审决定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录像带制作;筹划聚会(娱乐)“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函授课程;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予以维持。
2、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书中还引证了第15420747号“小米舞蹈 Xim Dance及图”商标、第15975955号“小米彩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
3、在评审期间,2018年6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第19091420号“小米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转让至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 申请商标汉字组合“小米画报”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小米烘焙屋”、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小米舞蹈”、引证商标三汉字组合“小米彩票”均含有“小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提供体育设施、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培训、健身指导课程、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录像带发行,玩具出租、组织彩票发行、 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提供体育设施;游戏器具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