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561033号“蔦屋書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435号
申请人:文化便利俱乐部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1033号“蔦屋書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日本知名企业,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812021号“茑屋电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812021号“茑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我局无效宣告审理裁定予以维持,故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文字“茑屋”,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定使用在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暖气片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