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LKSLK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6332019A号“SLKSLK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540号

       

      申请人:梦可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红志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1日对第26332019A号“SLKSL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55661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566159号“Siksi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恶意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商标的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恶意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公共资源。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二信息页截图;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注册列表及相关品牌信息介绍;3.申请人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1日申请注册,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驾驶员服装、手套(服装)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宗教服装、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虽然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但双方各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驾驶员服装、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