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0873757号“真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429号
申请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73757号“真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36672号“真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81710号“真我”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二)、第24079991号“真我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36671号“真我中心”商标(以下引证商标四)、第4936650号“真我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36676号“真我智慧”商标(以下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产生一一对应关系,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已经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并刊登了撤销公告,故上述商标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生物识别扫描仪、测量器械和仪器、计量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生物芯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计算机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脸识别设备、生物识别扫描仪、测量器械和仪器、计量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