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1547033号“淳源馋私猫”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501号
申请人:王军荣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天知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单光友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联智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2459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3680319号“馋私猫 Chan si 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纯属恶意注册,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原异议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原异议引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3.原异议人完税证明;4.加盟合同、门匾照片及制作合同;5.相关维权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淳源馋私猫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80319号“馋私猫CHAN SI MA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饭店;备办宴席”等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汉字“馋私猫”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易使消费者将之识别为原异议人的分店或加盟店,或者认为双方间具有某种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酒吧服务;茶馆;提供临时住宿;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具有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且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酒吧服务;茶馆;提供临时住宿;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显著性较强,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读音及整体含义存在明显区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引证上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局有一定知名度。请求予以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商标信息;2.申请人提供使用的图片;3.申请人提供的各种发票等材料;4.授权委托书、加盟合同及相关材料;5.申请人荣获的资质、荣誉等证据。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间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2017年10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提供临时住宿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柜台出租等服务上,现为原异议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我局作出被异议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针对我局《不予注册决定》不予注册的“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酒吧服务;茶馆;提供临时住宿;活动房屋出租”服务,即被异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是否应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显著中文部分“淳源馋私猫”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馋私猫”,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提供临时住宿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柜台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原异议人,或与原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原异议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先取得引证商标的注册,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原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