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521987号“K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477号

       

      申请人:宁波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宜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21987号“K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第一含义为姓氏人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情形。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KENT”作为人名的渊源和部分例证、百度词条、相关商标决定书及注册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