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AC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4464943号“AC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539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雅思寝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夏元平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1日对第24464943号“AC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20350号“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9470号“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高度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ACE”及“ACE及图”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并最早使用,具有很强的显著性,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便在中国广泛使用,并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同时,“ACE”为申请人公司商号,自申请人公司成立之日起一直沿用至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显然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使用权,在先商号权等相关权利。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明显出于摹仿和复制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和使用的“ACE”及“ACE及图”商标,混淆相关公众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和质量产生误认,必将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ACE”品牌的介绍材料;2.申请人“ACE”商标的注册信息;3.“ACE”品牌产品的广告宣传的证据;4.2016年申请人审计报告;5.申请人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7.ACE”品牌产品订购合同、相关送货单、发票等证据;8.关于申请人及其“ACE”品牌产品的相关媒体报道;9.被佛山市南海悠莱家纺有限公司的介绍;10.百度关于“广州和佛山距离”的相关介绍;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注册,201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俱、床、床垫、底座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ACE”作为申请人企业商号使用在纺织品制壁挂商品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壁挂等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ACE”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