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921179号“国鹿GUOL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068号
申请人:星妙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1179号“国鹿GUOL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上均有一定的认读和识别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注册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文字“国鹿”及其拼音“GUOLU”构成,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