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转让_“麦当然MAIDANGR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5377534号“麦当然MAIDANGRA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511号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刘翠霞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7日对第15377534号“麦当然MAIDANGR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69364号“麦当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39032号“麦当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75142号“麦当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第769369号“McDonal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在中国的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至四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和使用,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权益,淡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在先权利(企业名称权及商号权)。四、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目的是搭乘申请人的便车,故意使用极具欺骗性的商业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和混淆,利用申请人已经建立起的良好商誉牟取利益。被申请人和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的缺乏正当理由大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既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同时也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公证的申请人大事记复印件;
      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复印件;
      3.申请人公司背景及中国运营状况介绍材料复印件;
      4.麦当劳餐厅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复印件;
      5.申请人官网关于餐厅、快餐服务、得来速、麦乐送、McCafe的介绍复印件;
      6.申请人在《财富》《福布斯》等的排名情况复印件;
      7.申请人广告宣传情况,包括梅花网出具的证明书、电视广告、网络广告、户外广告、赞助NBA、奥运会等宣传材料、媒体报道、店面宣传材料等复印件;
      8.申请人获奖情况复印件;
      9.相关裁定文书复印件;
      10.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复印件;
      11.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情况复印件。
      12.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公司登记信息、原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原申请人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信息及他人在先权利证明。
      13.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徐州盛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51期(2017年5月14日)《商标公告》上。2018年12月6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刘翠霞,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服务业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服务、餐厅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2004年4月14日,我局作出的[2004]商标异字第00584号《“麦福德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确认申请人第769369号“McDonald's及图”商标(本案引证商标四)在第42类快餐馆服务上在1993年7月1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予以保护。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于1990年进入中国,其主要商标“麦当劳”、“McDonald's及图”被广泛应用于餐厅行业,经过大量使用以及全国性的网络及媒体报道等,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5.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显示截止2018年9月9日,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徐州盛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320件商标,其中包括第2、13、15、17、30、43、44类等类别的“雅韵雅秀雅丽可耐福”、“伊利莱及图”、“麦当然”、“速度与激情 FAST FURIOUS”等商标。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原所有人已将其名下的211件商标转让予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原所有人名下仍有92件商标。本案被申请人名下有12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涉及商标法修改条款第四条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即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麦当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麦当劳”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养老院、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餐馆服务、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或重合性。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麦当劳”商标在快餐馆服务上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先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及考虑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及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企业名称权及商号权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5,争议商标原所有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雅韵雅秀雅丽可耐福”、“伊利莱及图”、“速度与激情 FAST FURIOUS”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原所有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所有人为《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