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XIAODU AI ASSISTA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130424号“XIAODU AI ASSISTA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593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0424号“XIAODU AI ASSISTA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9991号“小都XIAO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已被提出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字母组合“XIAODU”,其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