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BLOCKCHAIN LOCKBO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301589号“BLOCKCHAIN LOCKBO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589号

       

      申请人:区块链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1589号“BLOCKCHAIN LOCKB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常用英文词组或固定搭配,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足够显著性,并非对指定商品等特点的描述。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个英文辞典对申请商标的查询结果、各个在线词典对申请商标构成词汇的词条解释、欧盟第017986414号商标信息、商标局已核准类似商标信息、通过WIPO数据库对申请商标的搜索结果、百度对申请商标的搜索结果、申请人在世界各地商标注册证、网络上有关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部分介绍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义为“区块链加密箱”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