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574258号“乌托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785号
申请人:北京多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574258号“乌托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6713号“乌托邦UTOP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73564号“乌托邦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432569号“UTOP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100493号“乌托邦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39082号“UTOP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731485号“UTOP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055269号“DIGIT UTOP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242202号“坞托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644266号“乌托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6764957号“至尊乌托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整体表现形式、读音、指定商品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申请中于2019年10月31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0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8年11月13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2019年8月7日该商标在驳回复审申请中被决定驳回其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引证商标七已被决定驳回其复审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八至十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含义、整体指向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记事器;信号灯;录音载体;幻灯片放映设备;幻灯片(照相);眼镜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八至十分别核定使用的“已曝光的电影胶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眼镜;电子布告板;电影摄影机;扬声器喇叭;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八至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八至十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八至十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八至十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电设备;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记事器;信号灯;录音载体;幻灯片放映设备;幻灯片(照相);眼镜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