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441278号“SWJ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507号
申请人:绍兴市尚唯锦珠宝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兰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1278号“SW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24978A号“上王吉 SW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实际经营中已使用申请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产品宣传图片、微博主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完全相同,且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