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ELIZ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123327号“ELIZ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495号

       

      申请人:义乌威赛丽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3327号“ELIZ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5802号“ELIZIA PASSION”商标、第10213931号“伊丽莎王 ElizaW”商标、第18486292号“ELIZA J”商标、第8292575号“ELIZA 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申请商标申请日期前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获得“ELIZa”标识的注册,申请商标与这些在先商标一脉相承,是对在先商标的重新注册。引证商标中引证商标三申请时间最早,但该申请晚于申请人法人代表在先注册的4746196号“Eliza及图”商标,根据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审查标准,引证商标三应被驳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英文“ELIZA”,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海滨浴场用鞋、内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连衣裙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滑雪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申请商标与其在先商标一脉相承,是对其在先商标的重新注册,我局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746196号“Eliza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在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领带、长统袜、袜裤商品上的注册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在2015年8月6日第1466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注册申请时指定使用的连衣裙等全部商品与该商标经此次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维持的婴儿全套衣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人所称的引证商标三应被驳回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