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帜飘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691878号“旗帜飘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493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德尊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聚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91878号“旗帜飘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具体含义,经过多年使用,保留自身显著性,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效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对应的联系,已被消费者认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单、包装图片、采购合同、出库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旗帜飘扬”一般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