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Yuanyich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483077号“Yuanyichu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471号

       

      申请人:苏州元艺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睿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83077号“Yuanyic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61211号“成设及图”商标、第36436900号“安泰车行 antaichehang及图”商标、第19807670号“卓凡云汇ZHUOFANYUNTHUI及图”商标、第34905056号“CHONGYUANLU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共存说明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不应被驳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构成、呼叫上具有差异,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