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614520号“MYLAND LAD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466号
申请人:深圳市莫子时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现代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4520号“MYLAND LA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25040号“迈涯狼 MYLANG”商标、第6986633号“MELAND”商标、第744600号“MAY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呼叫上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衬裤、内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这些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袜裤、短袜、长袜、袜套、吊袜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装、帽、衬裤、内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