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6437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432号
申请人:生民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37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79304号图形商标、第16326753号图形商标、第25752616号图形商标、第29784587号“阿克新达 ACOOXI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印有申请商标的商品包装及商品标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引证商标四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复审服务,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