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781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430号
申请人:张骄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781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89466号“菈亩山货 LAMUSHANHUO及图”商标、第10514271号“九重山 Nine mountains及图”商标、第17278061号“云崠天翔 YunDongTia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在客户群中具有良好口碑。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门店照片、产品及包装图片、代理协议、微信公众号截图、检验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印象上相近,且申请商标无其他部分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故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糖、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蜂王浆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糖核桃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申请商标标识多与文字“叶子湾茶业”一起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标识本身经过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