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25678号“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322号
申请人:北京天拓数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5678号“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56556号商标、第5066247号商标、第19822957号商标、第962688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科学研究;平面美术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平面美术设计、质量检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科学研究;平面美术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