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95341号“BABYSHOP.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303号
申请人:斯德哥尔摩宝贝小铺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5341号“BABYSHOP.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81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续展已无效,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带(衣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91302号商标、第1444027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80111号商标、第744627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洽谈商标共存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相关网络搜索结果、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部分文章(光盘)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并未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带(衣服)”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童装;婴儿全套衣;婴儿鞋;婴儿靴;婴儿裤;婴儿连体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童装;婴儿全套衣;婴儿鞋;婴儿靴;婴儿裤;婴儿连体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