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1900041号“天发特优商场 TF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6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永强
委托代理人:智律信诚知识产权保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剑英
委托代理人:山东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900041号“天发特优商场 TF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8839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11月09日至2018年11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申请人一直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且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执照;
2、天发特优商场特惠活动宣传页;
3、工牌、工作服、购物袋及门头图片;
4、收货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没有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且证据缺乏准确性、真实性、排他性等必备要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06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11月0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11月09日至2018年11月08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个体工商户执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4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证据3无证据形成时间,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