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783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891号
申请人: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83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78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011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676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不予撤销;引证商标二有效期至2019年9月6日;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撤销程序。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在先权利,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马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描述事物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