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北先森 MR.XIAO B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42852号“小北先森 MR.XIAO B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884号

       

      申请人:陈海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2852号“小北先森 MR.XIAO B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含义,具备商标显著识别作用,相关公众根据自身认知水平和辨别能力,可以区分申请商标所含汉字为“森”,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店面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小北先森”和英文“MR.XIAO BEI”构成,其中汉字“森”已构成对汉字不规范书写的情形,易误导公众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14日